商标中能含有地名吗

2024-2-12 / 0 评论 / 102 阅读

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时可以注册。



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都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所以说,只有该地名不是县级以上行政区划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的情况,才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但是,我们也可能注意到过,一些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知名的外国地名商标,就存在于我们的周围,这又是怎么回事呢?这就和我国《商标法》就地名作为商标注册除外情况的补充规定有关了。按规定,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可以注册为商标;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例如,“凤凰”除了具有地域名称含义外,还有传说中的“百鸟之王”的含义,因此可以注册为商标使用。又如,“景德镇”本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但是作为证明商标“景德镇瓷器”的组成部分,可以被核准注册。再如,天津生产的“北京牌”电视机,是属于已经使用地名的商标,所以允许其继续有效使用,这样才能有利于对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除了地名拥有其他含义可以注册为商标,和已经注册使用的地名商标,这两种情况外,现在和人们最密切相关的是,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这种情况下的商标注册问题。我国《商标法》中就此部分专门做出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及含有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规定。

按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其中,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总的来说,商标注册中地名的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和使用管理,我国《商标法》也有专门的规定。商标中如果含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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